多數股東係以現金逐出合併、簡易合併等方式收買少數股東之股份,而少數股東認為股票收買價格受到低估,則得依據非訟事件法聲請法院進行公平價格裁定。多數實務見解認定,股票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具公信力,得作為公平價格之依據。本文乃以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前兩種以外公司將公平價格裁定進行分類,發現法院較採信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價格。為此,本文提出若干省思與分析。
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2∼8款之行為,包含同法第18條之合併、第19條之簡易合併、第27條之收購、第29條之股份轉換、第30條之股份轉換、第35條之分割及第37條之減易分割等多種不同態樣。各種行為之要件及實務認定標準為何? 有延伸學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