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會計師欲透過公司的內部稽核部門取得查核證據,即須依審計準則公報第73號辦理。其基本觀念有二:其一、會計師之查核責任,不因此種證據之取得而有所改變;其二、取得此種查核證據,此公報分類為:1.採用「內部稽核工作」;2.採用「內部稽核人員提供之直接協助」。
內部稽核人員由傳統的防弊者轉為企業價值之提升者,需對各類經營風險有所認識外,並且需協助企業事先預防,評估重大專案之預期目標或及時報導企業所發生之重大問題,是以有別於傳統之稽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