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有限公司監察機制,在1980年修法時,於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無限公司之規定,破壞了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2018年大幅修法時,又仿效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設計,於同法第109條增訂第2、3項規定。考量現行法就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欠缺互信關係時,並無合理的退場機制,甚至解散、清算公司程序仍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清算終結困難重重,特撰本文建議掌握表決權多數的有限公司經營者在未修法改善前,應主動積極以多數決變更組織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解決現行不完善法律機制所造成的實務上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