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涉外債權契約,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合意選定契約應適用之準據法;此乃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或稱當事人自治原則autonomy of the parties;Parteiautono-mie)之展現,因其繫於當事人主觀之意思,故稱之為主觀連繫因素。當事人可以於締結契約時即一併合意選定準據法,亦可於契約成立後,方為準據法之選定(此稱為嗣後選法)。我國實務見解及學者論述皆認為,當事人的選法合意得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為之;奧地利於一九七八年頒行之國際私法第三五條第一項及德國於一九八六年修正之民法施行法第二七條第一項亦有相同之明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