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現行證券信用交易制度,證交法分為融資與融券兩種,概括言之,係指授信機構對投資人貸予一定之款或券之信用交易模式。稱融資者,指授信機構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授信機構對其客戶融通證券之謂。而此處之授信機構,依我國法制,則可為證券金融公司(下稱證金公司)及自辦信用交易之證券商兩種。換言之,除自辦信用交易之證券商可直接對客戶辦理信用交易外,在我國,證金公司亦得辦理信用交易之授信業務。再者,在證金公司辦理信用交易授信之情形,證金公司對於與委託人(即客戶)有往來關係之證券商(代辦證券商),亦應簽訂屬於委任關係之代理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