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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309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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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雙方過失船舶碰撞之賠償責任
作者
許美玲
中文摘要
適用海商法的船舶原則上應具備「大船」、「商船」及「海船」三個要件。「大船」指二十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或五十噸以上之非動力船;「商船」之航行目的在於「藉航海而獲利」,故軍事建制之艦艇及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均非「商船」;而「海船」之航行地點為「海上或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海商法一、三參照)。本案甲、乙兩船均為逾二十噸之動力船,且航行於與海相通之基隆港,其為「大船」、「海船」應無疑義;至於是否為「商船」?有無碰撞篇之適用?則宜說明之。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船舶碰撞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9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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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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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展上締結之涉外債權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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