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西元1997年)《藝術教育法》頒布,與《特殊教育法》雙法並行,提供中小學實施藝術才能教育之依據。民國103年(西元2014年)11月28日教育部發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續於108年(西元2019年)7月18日發布《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以下簡稱藝才課程規範)及《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如上圖所示,確立以「藝教藝才——學校專業藝術教育」與「特教藝才資優——學校藝術資優教育」兩種法規制度同行之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藝術才能學生於專長領域課程學習必要之教育服務,其下並制定相關之專長領綱以應課程規劃及教學實施所需(吳舜文,2019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