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退休之公務員,其認為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應一律比照18%優惠存款辦理,否則對未領18%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公務員,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對平等權之保障。基於這樣的理由,甲遂以行政院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院應在「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中增訂「比照退休軍公教人員18%優惠存款辦理」之規定。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本件訴訟,駁回之理由為:「人民對退休公務員慰問金應如何發給,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在行政命令中訂定特定內容條款之公法上請求權。甲既然無此公法上之請求權,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故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請問,行政法院以「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為由,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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