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財產處分於第三人時,其效力如何?涉及借名登記契約對外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近年來之見解分歧,先後出現包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說、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說、有權處分說等見解1,最高法院為此在106年2月14日作成106年度民事庭第3次會議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亦即採取「借名登記對外效力採取有權處分說」之見解:「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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