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駕車逆向停車遭警方盤查,員警聞出車內有濃濃K他命(愷他命;Ketamine)菸味,進而起出1包0.51公克的K他命,甲當下坦承吸毒,員警遂將甲帶回警局驗尿並進行平衡檢測。在平衡測試中,甲男左右搖晃、腳步不穩,員警認為甲已達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於是乃以甲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甲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採信檢警所提證據,判決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吸毒不能安全駕駛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但甲不服判決,自認吸食K他命後並不影響其開車專注力,遂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檢視警方執法影像檔,認為甲走直線測試時,僅在盡頭處稍微不穩,單腳站立30秒沒有搖晃,畫同心圓尚能連續且在0.5公分環狀帶內,難以認定甲因吸毒後有精神不濟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甲犯行成立,乃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