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所定結婚之主體,以異性之男女為限(民法§973)。相同性別之2人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仍不能成立有效之婚姻,不符性別平權之意旨,實非所宜。經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以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如此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方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事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2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此解釋公布後,終經法務部於2019年5月22日(限期內)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新法」),完成立法程序,規定相同性別2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及與其他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形式上雖名為「施行法」,實質上係於民法外另訂專法。試依新法之規定,說明其內容於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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