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實務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只到國稅局完成清算申報即告完結,然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代表公司法人身分仍然存在,若有債權債務問題仍應依法處理。如公司完成合法清算且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時公司法人人格真正消滅,其權利義務才算完全終止。
有限公司若因公司內部股東不合而解散,無論是依新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以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解散,或經強制解散,常因清算人造具之結算表冊,不能得到全體股東承認,以致清算不能完結,這是有限公司解散程序準用無限公司規定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