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判斷原則源自英美判例法,具體內涵係於法律上推定董事所為商業判斷係為公司正當利益而為,除有反證推翻,否則不負賠償責任,具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轉換功能,我國晚近民事程序多所運用,並擴及刑事程序,得援引其背後精神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由於民事事件中,以商業判斷原則產生的舉證責任分配之效果,推定董事係基於合理經營目的所為之判斷,甚為關鍵,而刑事偵審程序以商業判斷原則之精神作為認定基礎之發展,亦值得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