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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勞動事件法」檢視「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與裁判費計徵【本月企劃】
並列篇名
Viewing the Claim Value Approved and Litigation Expenses Taxed by the Court in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n Accordance with Labor Incident Act
作者 游正曄
中文摘要

裁判費負擔一向是勞工以訴訟方式救濟權利的重大門檻之一,過往依民訴法§77-10,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薪資所得總額為核算依據,即使以10年為上限,但仍對勞工造成鉅額負擔,故使得此等案件類型占所有勞工訴訟案件中比例最低者。新修勞動事件法§11-12,即透過降低訴訟標的核定標準與暫免徵收裁判費,使勞工更勇於利用訴訟來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救濟自身權益。

起訖頁 036-042
關鍵詞 武器不對等、裁判費暫免徵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認僱傭關係、權利存續期間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001 (2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勞工訴訟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常見之勞資紛爭類型,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由工會為選定人起訴,工會僅先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部分繳納裁判費即可。可再探討併案請求之人自併案請求時已起訴,如何確認擴大共通爭點中確認之訴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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