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之案件,有對其補稅並處罰鍰,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即為一例。本文重點在於針對本件補稅處分合法與否之核心爭點「實際營運事實」進行評析,並試圖就實務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操作提出建議。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和第43條之4之立法目的,乃在於許多企業利用海外租稅天堂進行轉投資,使利益累積在租稅天堂等低稅率之國家,以避免繳納過多的稅,導致本國稅收降低,因此特立此法因應之。但此二條文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爰定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期盼本法能夠盡早實施以恢復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