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8.23台財稅字第108000574710號令【函令內容】以下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者與配偶合併報繳之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適用原則及計算公式:一、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所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第二點公式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所稅,可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