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7條第3項所定情形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債務履行之第三人行為得加以監督或指揮者為限,否則無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判決指出,原定作人雖與次承攬人無直接契約關係,但次承攬人亦得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俾使承攬關係與次承攬關係之風險取得平衡,並簡化三者間之求償關係。最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有謂,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較諸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倘為消費者於個別磋商時所知,則適用同法第15條「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其牴觸部分無效」之規定;倘為其不知,仍應以公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作為雙方權義關係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