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實務選編共計10則。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則,涉及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評審過程應踐行之程序;高等行政法院判決8則,分別涉及地政機關對於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申請案件之職權調查及審查範圍。行政機關作成之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需視行政機關之真意。多數責任人同時存在時,主管機關如何選擇,是否得恣意選取?「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行政機關因證據調查不足,以致認定事實有誤,是否應予以撤銷,續行調查?土地法第59條所稱土地權利關係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與否,是否影響申報人在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行政機關函復或告知「他人私有土地非既成道路」,該函復或告知之性質為何,又一般不特定人民得否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另有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則,涉及公務人員對於其職務遷調前置作業之列冊存記與否行為,是否得依復審、行政訴訟之程序請求救濟。以上本期選錄內容,值得讀者深入思考研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