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7月27日作成釋字第767號解釋,認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係屬合憲。綜觀本號解釋之論述,相當程度聚焦於形式合憲性之檢驗,亦即上述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相對於此,關於較根本之實質性問題,諸如藥害救濟制度在憲法社會國原則或社會法體系下之定位,以及立法者據此應享有之立法形成空間,本號解釋似未多所著墨。本文認為藥害救濟制度雖為社會補償領域之一環,然而,其相對於其它典型之社會補償措施仍具有一定之特殊性,從而在立法形成空間上應為相應之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