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部分機上盒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台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導致嚴重影響權利人之權益,因此,2019年4月16日立法院通過增訂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於同年5月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然檢視過去判決,因提供數位機上盒而遭刑事判決已有10案,總體可分為2個系列:優○/尼○索機上盒與全○福機上盒。優○/尼○索系列案件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論以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定罪前,均獲無罪判決。全○福系列案件於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論以機上盒中之部分服務或功能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7款,部分不符合。由此不禁令人疑惑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與第8款之關係,以及增訂第8款之必要性。故本文由此二則判決內容出發,探討機上盒適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可行性,再進而探討第8款規定之妥適性。最後,討論第8款新增後,所做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就判決中論述之第7、8款關係,進行討論,對第8款之解釋適用提出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