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的保全程序,慮及勞動事件之特殊性,明定具體化或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一般暫時權利保護之保全手段。勞動事件法第49條,針對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條仿效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大審判庭所發展之一般繼續僱用請求權,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之要件,截然不同,並非立法理由所言之民事訴訟法的具體化,而係無關而另行設立之獨立保全類型,正當性基礎則在於勞動契約作為繼續性債的關係之特殊需求,必須留意其適用上之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