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院調查權之研究,向來是受到忽略的。當下監察院調查權之基本問題是,一方面因欠缺制衡機制,故於量上浮濫;另一方面則是因配備不足,故於質上無力承擔棘手案件之調查。不過,此一權力如能重新定位,特別是以監察院作為傳統三權外之機制,於重大事件發生後,妥善運用調查權,不以問責為目的,而是以嘗試還原事實、分析原因並提出建言為目的,最後進而能避免重蹈覆轍,不僅是美事一樁,同時也是對憲政民主促進以及人權保障維護之一大貢獻。再者,即便是在傳統個案問責領域,如監察院之調查權能朝體系性建構邁進,視案件性質之不同而為相關制度設計,相信亦會使監察院調查權英雄有用武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