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異於有體財產權,「無體性」之智慧財產權,不論是權利存在或內容呈現,均不以依附在有體物為必要,從而智慧財產權侵害之訴訟程序與案件審理,高度倚賴「證據」。藉由「有體」的證據,始能確定是否有侵害「無體」財產權之事實、侵害行為與損害之內容及範圍。惟我國實務對於證據保全或證據開示程序甚為保守,司法機關不乏認為,主因在於我國無美國事證開示或德國專利法第140c條證據開示條文。實則既有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有足夠規定,端視法院態度,如本文所討論判決。繼本刊物前一期探討法國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請求權,本文從德國法討論其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