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1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土地開發許可地區後申請建造執照者權益之影響,著實值得注目,尤其該決議關涉我國行之有年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度。基此,本文認為:採取「應受原開發許可總樓地板面積之限制說」,固有所據。然基於憲法上人民(尤其是指後申請建造執照者)財產權保障之意旨以及參考德國相關見解認為,主管機關應注意下述事項:1.土地開發許可制度所涉及總樓地板面積(容積總量)乃為該開發地區內之總容積率管制規定(機制),但其數值仍須衡量社經條件而為適時調整;2.獲准之土地開發許可(計畫)內容具變動等特性,主管機關除應隨時檢討修正其內容外,尚應適時通知許可開發區內土地權利人相關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