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件,特別是侵權訴訟,由於多數證據掌握在對造或第三人手中,而有接觸取得上之困難或容易滅失隱匿。權利人負舉證責任之同時,發現真實及權利保障很容易成為難以企及之期待,也因此往往冀望透過法律或實務操作強化證據搜集之規範或效果,以彌補此一缺陷。近年來智慧財產權法院,特別是侵權案件損害賠償計算上,頻頻嘗試利用民事訴訟法第344條、345條或智審法第10條之文書提出義務,開示相關證據,以突破現狀。本文試圖透過比較法之觀察,檢視法國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證據蒐集之方法,並著重於轉換歐盟指令而生之資訊請求權與例如民事訴訟法上文書強制提出制度間之交錯與適用,期能提供比較法上值得參考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