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法保障家長確保子女教育無違其信仰之宗教表現自由。當代國家身負教育重任,除應尊重多元家庭教育,亦須保障未成年人權利。倘國家不得藉教育遂行勸誘改宗或灌輸信仰,則家長亦無權以信仰自由為由阻卻子女接受中立且客觀之教育。國際人權法諸多判決先例針對個案進行比例原則審查,雖未堅持未成年子女獨立表態,實則仍以國民教育之開放多元為前提,避免未成年人於可能自主決定前失其選擇空間。未成年人宗教自由雖受明文保障,惟於現實中難以主張。國民教育須更嚴謹地確立其公共利益,允許未成年人於教育過程中享有培養充分自主決定之條件,並藉以排除家長藉行使宗教表現自由之名限制子女受教育權及其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