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電信詐騙集團所構成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具有繼續犯的屬性。該罪和行為人於參與期間為該組織所違犯的詐欺罪之間存在著何種競合(罪數)關係,是個難題。而詐騙集團成員往往會不斷地違犯詐欺罪,使得問題又更形複雜。這裡涉及到應否承認「夾結效果」的問題。依本判決,參與犯罪組織罪與行為繼續期間為該組織所違犯的(單次)犯罪間應成立想像競合;但若行為人為組織所違犯的犯罪有數罪,就無法透過參與犯罪組織罪串連在一起成立想像競合,而應先讓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的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之後再與餘罪成立實質競合。本文對此提出了部分贊同、部分反對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