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於今年6月就以下疑議做出函釋:1.有關公司修正章程可否載明股票發行由代表公司董事及2名董事簽名或蓋章? 2.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權利之特別股,當選董事須具此等特別股股東資格? 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為他人持有股份時,在累積投票制下,就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行使選舉權,得集中投給1人或分散投給數人,該數人是否須以應當選人數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