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在實質課稅原則下,稅捐稽徵機關可認定納稅人的課稅事實及適用法律,據以決定應納稅額,若納稅人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稅捐申報義務,尚可依認定金額補稅加罰鍰。但逃漏稅捐罪在刑事法的評價上,著重於罪刑法定主義,包括實體法事項及程序法的事項,皆應透過罪刑法定主義作為刑事處罰依據。
台灣目前課稅實務上缺乏相關借名登記的課稅規則論述,在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採有權處分說之後,課稅的要件事實應為何? 稅法必須要中立衡平的制度來思考課稅機制,建議將相關稅則明定,人民才會知道如何課稅,也才有辦法預先評估要繳稅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