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指出,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即使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因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表示,民法第181條但書關於原物不能返還須償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於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俾貫徹不當得利旨在於摘除因違反法秩序之不當財貨移動的制度旨趣。最後,最高法院藉由10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判決,闡明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性質上為隱藏式任意規定,誠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