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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為私立大學A之碩士研究生,於教育部獎助該校之教學卓越計畫中,擔任教學助理之任務,並按月支領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費用。今教育部通令各校對具有勞務性質之學生助理應辦理勞工保險,並依勞動部所頒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繳交保險費。又依該表備註欄之規定,前述部分工時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定為11,100元。對此,A校主張作為雇主必須分攤70%之保險費以致增加辦學負擔,且該生薪資甚低仍需繳交保險費有違必要性,以此換得之投保年資亦不符公平原則。請就憲法保障基礎、勞工保險之保險對象、給付內容以及保險財務分析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