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婚姻失和,於是甲與其律師A商討離婚的可能性與法律對策。基於甲的最大利益,A律師建議甲先找出乙就離婚可能有過失的事由,或其他對甲有利的談判籌碼。甲直接指示A律師「去警局幫我告乙曾經家暴,並設法聲請保護令」,但卻提不出任何乙曾經施暴的證據。在A律師告知他,依據民法第1052條,與他們夫妻同居的乙的父母(即甲的岳父母)若是對甲曾有家庭暴力,也有可能成為甲訴請離婚的事由後,甲大喜表示「那我也要告我岳父母對我家庭暴力」,但也同樣提不出任何證據。接著甲又表示「以前我曾經借乙100萬周轉,感情好的時候不會催她還,但是現在要離婚了,你幫我告她刑事詐欺,她欠那麼久錢都不還,根本就是想賴帳,要告她刑事她才會怕」,接著補充說「我看根本就是她爸媽跟她合謀要騙我錢,乾脆連她爸媽一起告詐欺罪,看他們還敢不敢不還錢」。因為甲的指示十分明確,A律師便向警察局報案乙及乙的父母對甲有家庭暴力並聲請保護令。此外,A亦代甲向檢察官對乙及乙的父母提出詐欺罪的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