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憲法訴訟法」相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法官法」)之最大變革,應即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採行。本法(下同)第3章之章名現為「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其中第3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於第59條第1項明文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即「人民聲請釋憲」此一訴訟類型之對象除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外,亦及於「該裁判」本身,即可對「法院裁判」為合憲與否的審查,而名之為「裁判憲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