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於核課稅額前,命納稅義務人就核課事實陳述意見,經認定有漏稅之事實後,即以「核定稅額通知書」或「應納繳款書」,命納稅義務人依核定稅額繳納稅款。倘納稅義務人置之不理,稅捐機關可以逕送行政執行,扣押納稅義務人之帳戶或者不動產,倘若超過一定金額,亦可限制出境或管收。從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或繳款通知書後,必須循法定期間及方式主張權利。本文即從稅捐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前之行政程式開始,介紹稅務救濟流程,並淺顯說明各階段應注意之程式事項,為讀者建立完整的爭議處理程式概念。
收到稅捐機關寄送之「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其應到稅捐機關陳述意見,何謂陳述意見? 倘若不服而提起復查是否合法? 若收到財政部國稅局駁回復查之決定書及補繳稅款繳款書,則該如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