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的定義在中國大陸的刑法中難覓蹤跡,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惡勢力的適用頻率較高,「惡勢力」提法早在2010年的裁判文書即出現,但是高頻率地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則是在2018年年初的「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之後。「惡勢力」本身是一種非法定的稱謂,因此現階段中國大陸司法機關對於「惡勢力」的認定標準存在灰色地帶。一方面從客觀角度而言,惡勢力的組織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的判斷本身是都是需要透過定量分析後進行定性判斷,而現階段的司法解釋則採取列舉式進行釋明並採用「兜底」模式,此外還採用通俗語言對惡勢力進行感性描述,這使司法工作者在處理個案中易於產生分歧。另一方面,危害性特徵的判斷本身是一個價值判斷,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員面對同樣的要素也可能得出對立的結論,因此極容易導致該司法的僵化適用或者擴大化適用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