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之三要素及法院之程序審查項目、當事人欄應注意事項……等部分已在月旦司律評創刊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中敘明,本文不再重複。本文僅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96年度上更(九)字第170號民事判決(下稱高本院上更(九))為論述基礎。本件官司從一審到三審判決確定打了18年左右,耗費了不少人力與物力,花費了許多時間與金錢,試問值得嗎?本件原告係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三審(案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於97年8月28日判決確定,其中二審共審理十次,此期間兩造當事人均有人死亡,在這冗長的18年打官司期間,除兩造當事人外,渠等之家庭亦擔心判決結果,而法院又有數十位法官審理過此案,為何會拖那麼久?問題發生在何處?難道不能避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