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條文所具有多種可能的文義解釋之間,捨棄違反憲法的法律解釋,優先選擇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解釋,稱為合憲性解釋,是與合憲解釋、違憲解釋、警告性解釋均有區別的解釋方法。合憲性解釋,做為介乎合憲解釋與違憲解釋之間的一種解釋類型,同時具有合憲解釋與違憲解釋的長處,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同時避免合憲解釋與違憲解釋的缺點;法官基於釋字第371號解釋,在「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的前提下,合度地採用合憲性解釋方法來審查系爭的法令,是可以省卻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又所以滿足保障當事人基本權利之憲法意旨的絕佳司法途徑。對法官而言,合憲性解釋是法官的點石成金術,身為憲法機關且不能沒有憲法意識的法官,沒有置之不用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