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司法院作成「國民刑事參與審判法草案」送交立法院,現在該草案正在立法院審查中。該草案因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故該法適用案件起訴時,卷證將不會併送至法院,從而被告及律師亦無法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到法院閱覽卷證。為補充閱覽卷證程序,草案引進日本式的證據開示制度。但,日本式證據開示制度並非從權利角度出發,且閱覽範圍狹隘。相對日本,我國向來將閱覽稱為閱覽權,甚至在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時將其命名為「卷證資訊獲知權」,並說明權利由來自被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且應使被告獲知全部卷證內容。因此,若引用日本式證據開示制度,在閱覽範圍上將比現行制度狹窄,閱覽之權利定位也可能因此動搖。本文將比較臺日於卷證閱覽、開示之沿革、權利定位及實務運用之差異,結論主張我國應以閱覽為權利之角度出發,制定與大法官解釋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相符之證據開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