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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1904 (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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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桿為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之定著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作者
蔡瑄庭
中文摘要
兩造未約定以台電公司之營業規則、電信線附架電業線路注意事項、營業手冊為契約內容。96年度普查後,經兩造會商,被上訴人同意按312點通知伊繳納租金。99年間,被上訴人知悉伊之實際附掛點數及附掛範圍,亦同意伊增加租用附架點數40點,即依352點計收租金。況電桿為動產,故應付租電桿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被上訴人就99年5月21日前之租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
起訖頁
18-26
關鍵詞
電桿
、
動產
、
不動產
、
定著物
、
租金消滅時效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4 (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400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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