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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不起訴處分之監督制度──改革之建議(譯文)
作者 吳秋宏
中文摘要
今日,主辦單位希望我演講的題目是臺灣是否適合引進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或類似制度,以作為規範不起訴處分的方案之一。對我而言,這是個負擔有點重的困難問題。檢察審查會制度,是檢察官將案件不起訴處分時,因不服決定的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等提出聲請,而由有選擇權的國民當中以抽籤選任11名檢察審查員,審查該不起訴決定是否妥當的制度。其立法目的,係為使民意得以反映於不起訴處分之行使,以確保其適正行使,被害人救濟同時也是立法意旨之一。有關這個制度的基本法——檢察審查會法,制定於1948年7月12日,同日施行,實施至今已滿70年。檢察審查會法在日本全國各地院、分院所在地合計設置165個,至今有60萬人以上被選任為檢察審查員及補充員(非依個案逐案選出,採6個月任期制),迄今審查件數約17萬件,檢察官依審查會結論(起訴相當、不起訴不當,約1萬8,000人)再行審酌結果,起訴件數約1,550人,其中有罪約1,400人,無罪97人(無罪率6.5%)(又,因後述2004年的檢察審查會法修正,再度作成起訴相當決議,14人)。雖說因地區、案件數、內容等而異,但大致上一個檢察審查會平均一個月開會一次。
起訖頁 62-71
關鍵詞 檢查審查會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起訴裁量主義起訴法定主義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3 (8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30081007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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