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容許人民於農地上之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再生能源政策,因制度設計上欠缺審查機制,形成「假種田,真種電」之亂象。人民於農地上興建農業及綠能設施,涉及三種許可制度:「容許農用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三者之主管機關與管制目的各不相同,彼此間具有程序與效力上之關聯。本文從宏觀之制度觀點,以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4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6號判決所涉人民於農地上興建農業及綠能設施之案例事實為核心,分析上開判決之理由構成,並提出個人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