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日等先進國關於適合性原則之立法意旨,早期係為了保護金融商品之投資人而設。近年來市場各種交易千變萬化,資訊落差之現象更形嚴重,享有資訊優勢之業者,藉此進行不當銷售之現象亦時有所聞。包含我國,現在適合性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在金融交易中,對業者行為的普遍性規範。日本在適合性理論之發展,從狹隘的「排除理論」,轉為由資訊提供治癒其不適合,使其成為適合者的支援理論。適合性的判斷,依據日本學說的分析,除了KYC以外,結合投資人或消費者主觀意思配合客觀要件,以誠信原則為主軸,靈活加以判斷。在支援自我意思決定權之前提下,日本法的適合性原則所保護之對象,無論是一般人或高齡者;自然人或法人,均配合說明義務,對想要進行投資的人提供適合的資訊,進行適合的推介行為。因此日本法在適合性原則之運用與發展頗值得我國法加以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