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的認定標準在法律形成原因方面分成上位階法源及地方位階法源,也發生何者係為其認定主管機關之爭議。在「現有巷道」的法律定性方面,因為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往往作為「現有巷道」之常見類型,但並非以既成道路為限,故涉及公用地役關係之重要討論,例如三個(不確定法律概念)要件、無尾巷及類推適用民法取得時效規定。然而,公用地役關係絕非「公用地役權」,也不同於民法地役權,但最近有發展人役權(人役關係)之趨勢及通行權之呼聲。一旦政府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路面,即將涉及是否成立既成道路之認定,隨之,也產生公、私法院管轄權之爭議。「現有巷道」的司法救濟案件非常多,值得本文分析與論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