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築師事務所為建築需要,於民國(下同)106年○月○日繕具申請書,向新竹縣政府申請新竹縣竹北市○○段323、324地號共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其建築基地分別面臨計畫道路(寬度15公尺)及現有巷道(經新竹縣政府建設局78-84、95-488號建造執照所附書圖建築線指定在案,位屬新竹縣竹北市○○街○○巷,下稱系爭巷道)。乙所有坐落於竹北市○○段341、341-1、337-5、337-3地號土地部分包含於系爭巷道內。嗣新竹縣政府於106年○月○日派員赴現場會勘,其會勘結果略以:考量本案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本府於78年核發建造執照,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後續將依現況實測結果重新認定現有巷道範圍。並以106年○月○日府產城字第○號函檢送會勘紀錄,請利害關係人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表示意見。乙於106年○月○日向新竹縣政府提出陳情案,請其協助釐清78年建造執照與現況道路不符,致產生指定建築線疑義問題。新竹縣政府即函轉工務局106年○月○日書函,其書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建築線指示之現有巷道認定部分,請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嗣新竹縣政府以106年11月14日府產城字第○號公告認定新竹縣竹北市○○段333地號等12筆土地(○○街○○巷)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自106年11月15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