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租稅規避與逃漏稅之界線何在?在學說及實務上都有相當大之爭議,特別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施行後,將納稅者之經濟行為定性為逃漏稅或租稅規避,對納稅者之權益影響更甚,因此其認定標準及舉證責任何在,實有釐清討論之必要。特別是在納稅者之行為已經被定性為租稅規避時,是否可以再處以罰鍰,因涉及租稅規避之事實是否誠實揭露,或稽徵機關是否已經透過其他途徑知悉之問題。本文將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99號判決為背景,來探討稅捐案件租稅規避及相關舉證責任之問題。
納保法施行後,依學者分析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裁判見解在「納稅人追加事實理由」等六方面所變更。本文以網路叫車平台跨境電商之營業稅爭議,討論「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及「租稅規避與租稅逃漏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