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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獎金真的都有進入口袋?【執業進修】
並列篇名
Are Bonuses All Yours?
作者 黃郁升 (Yu-Sheng Huang)
中文摘要
歲末年終之際,辛苦一整年的員工們莫不期待可以領到一筆為數可觀的年終獎金。根據新聞報導,中部某印刷廠因去年九合一大選,全台灣有一半以上文宣都由他們包辦,讓整體業績上漲二到三成,因此員工年終獎金最高有26個月,一次可領到近百萬元(ETtoday新聞雲,2019);另外,2018年人力銀行調查報告指出,2019年初企業預計發的年終獎金平均為1.1個月。無論是爽領26個月或是僅僅領到平均的1.1個月,員工們所領到的錢全部都進入自己的口袋嗎?由於年終獎金必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領得越多,繳得越多,假設領到百萬元年終獎金,以所得稅率20%來說,就要多繳高達20萬元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所以領得少的也不用羨慕領得多的人,因為獎金並沒有完全進入自己的口袋。事實上,不只年終獎金,舉凡業績獎金、考績獎金、全勤獎金、三節獎金、激勵獎金等等,原則上獎金都需要計入個人所得總額計算,但是有原則就會有例外,因此,本文就實務上公司或記帳業者常遇到關於獎金的問題及所得類別提出一些說明。後續架構如下,第貳部分為年終獎金之探討,包含歸屬年度、實物年終獎金及免稅規定等;第參部分則為獎金所得類別歸屬之規定,究竟獎金屬於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稍後揭曉;第肆部分整理有關獎金一些較為特殊的徵(免)稅規定供讀者參考;最後為結論。
起訖頁 103-108
關鍵詞 年終獎金、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機會中獎所得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1902 (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5226096201902001401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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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獎金之所得類別也往往為訴訟關鍵所在,著名的「林志玲條款」就是薪資所得跟執行業務所得爭議下的產物,財政部也制定了包含模特兒在內各類表演人的費用率;即便被歸類為薪資所得,也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後,財政部已在去(2018)年底研擬可以減除部分項目之費用(即名模林若亞條款),是否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核實減除擇一? 有待未來該法條公諸施行後,方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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