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明示各類所得應如何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第3款規定:「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明示勞務報酬是以勞務提供地作為判斷原則。然而,目前國際間交流頻繁,跨國提供勞務的商業行為屢見不鮮,且勞務提供與使用極可能橫跨不同租稅管轄權,甚至須藉由不同境內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協助始得完成該項勞務,一旦勞務提供地無法明確辨別,所得來源的判定勢必會出現模糊地帶。因此,為使各類所得判定條件更加明確,財政部於2009年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其中第4條第1項即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提出更完整的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