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每次提領現金可抽成3%,先後提領7次共計70萬元被查獲。臺南地方法院依較重的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並採一罪一罰,將他重判3年,追繳沒收犯罪所得2萬1千元。刑法透過競合論,對行為人之行為做出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若依審查順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判斷行為單、複數」,審查路線自此分道揚鑣。第二階段為「排除不真正競合」,亦即一行為情形,要繼續檢驗有無法條競合或是單一之構成要件實現;而數行為情形,要繼續檢驗有無與罰前、後行為,進而將這些論以單一罪名即足以充分宣示整體犯罪的不法與罪責內涵之狀況排除。剩下的則是進入第三階段,「成立真正競合」,亦即一行為若無法條競合情形,就是想像競合犯,而數行為情形若無與罰前、後行為,就是實質競合,應依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