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熱愛旅遊,於某次旅遊時,向保險公司乙投保,保險金額2000萬元之旅行平安險,受益人為其妻。不幸的,於保險期間內,某甲被發現於酒店墜樓死亡,其妻悲慟不已,並請求警察務必協助調查清楚甲之死亡原因。經過3年之時間,確定其死亡原因非屬意外墜樓,而是外力介入所導致,應屬承保範圍內。其妻遂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之訴,保險公司得否拒賠?設若是其妻於3年後,才發現某甲投保系爭保單,是否有異?(一)保險法第65條但書第2款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就該但書規定,實務上有不同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