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縣學甲○○宮(下稱「學甲○○宮」)董事會置董事23人,民國(下同)102年1月27日選舉董事長,結果甲與乙得票均為11票,經全體董事同意以筊選最高票數者擔任董事長,筊選結果由甲當選董事長。102年12月8日董事會討論甲董事長解職一案,出席董事12人,決議通過甲之董事長解職案(下稱「系爭解職決議」),103年1月17日學甲○○宮董事會討論第11屆董事長補選案,出席董事13人,決議通過丙為第11屆董事長。甲認為系爭解職決議因違法而無效,其仍為董事長,無須補選,並對學甲○○宮起訴,請求確認其仍為董事長。壹、本案之被告學甲○○宮得否以副董事長為其代表人?貳、學甲○○宮董事會於102年12月8日解任甲為董事長之決議,是否合法有效?對於上述二個爭點,第一個爭點經第一審法院確定學甲○○宮於本案應以監事主席,而非以副董事長為其代表人(第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第二個爭點,本案三審法院均支持甲之主張,認定系爭解職決議無效(第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三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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